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4454號
上訴人即被 丙○○
告 樓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中小字第四四五四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
年11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95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