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66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快樂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台中市○○路○段○○○號「快樂頌大廈」社
區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其社區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
1段452號13樓之3房屋(建號為台中市○區○○○段○○○○號
,下簡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而成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負有每期每月應繳交新台幣(下同)2820元管理費之
義務,惟自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止
,被告拒不履行繳費義務,計欠11280元,期間經原告屢向
被告催繳,皆未獲置理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建物謄本、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明細表、存
證信函各一份為證;被告到庭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復不爭執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基於管理費給付請求
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280元,以及自本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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