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092號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寅○○
原 告 卯○○
原 告 甲○○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丑○○
樓
被 告 子○○
被 告 辛○○
樓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樓之1
被 告 戊○○
被 告 午○○○
被 告 巳○○
被 告 辰○○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01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九行、第十行關於「面積一二六點一二平方
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六點一二平方公尺」。事實
欄內,貳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第二行、第三行「面積126
點12平方公尺,應更正為「面積136點12平方公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