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應志 被告 林宏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