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11號原告 李月妹
彭武雄 彭堉漳 彭金英 許文慶 彭清水 古明珠 李三妹 田品蓉 被告 黃圓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