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受輔助宣告人輔助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7號聲請人 莊惠婷 相對人 莊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受輔助宣告人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莊惠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莊政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莊政憲負擔。
理由
一、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06條規定。次按輔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輔助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輔助人者,法院得依受輔助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1106條、第111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莊政憲係聲請人莊惠婷之弟,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 莊秋忠 為相對人之輔助人,因輔助人莊秋忠即兩造之父親已於102年5月10日死亡,故現有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另行選定輔助人之必要,聲請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聲請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輔助宣告之人莊政憲,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莊秋忠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然輔助人莊秋忠已於102年5月10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
187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姊,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且聲請人亦有意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無不妥,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爰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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