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周復元 被告 張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二行關於「100年1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1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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