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建宏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林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違背安│拘役40日│99年9月28│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交簡│99年10月│臺灣│99年度交簡│99年11月│彰化地檢│││全駕駛│,如易科│日│年度速偵字│彰化│字第1829號│28日│彰化│字第1829號│29日│100年度│││致交通│罰金,以││第1987號│地方│││地方│││執字第│││危險罪│新臺幣1│││法院│││法院│││140號││││千元折算│││││││││││││1日。││││││││││├─┼───┼────┼─────┼─────┼──┼─────┼────┼──┼─────┼────┼────┤│2│違背安│拘役50日│99年2月2日│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交簡│99年12月│臺灣│99年度交簡│100年1月│彰化地檢│││全駕駛│,如易科││年度撤緩偵│彰化│字第2099號│15日│彰化│字第2099號│3日│100年度│││致交通│罰金,以││字第157號│地方│││地方│││執字第│││危險罪│新臺幣1│││法院│││法院│││378號││││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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