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
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96年11月5日面額肆拾萬元支票乙張
給原告收受,餘壹拾萬元自96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0日
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對被告銀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顯聰 拋棄本件損害賠償
請求權。
三、被告同意原告取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563號提
存金參拾萬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