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簡逸銘
江俊億
被 告 戴仙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1日向其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29,7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短期循環融資契約及客戶歷史檔明細
查詢一覽表等資料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確屬實情。從而,原告
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