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3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陳昱雯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4月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70,682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
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資料為證,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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