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美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美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美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