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白0弘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白0維原告廖0如被告 林蔭 兼上一人 柯丹紅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莊明達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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