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進燈 等間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相對人 龔某 應就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8樓之2房屋,於民國99年2月6日
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 陳盈 如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㈡相對人 陳盈如 應就上開房屋,於92年6月
6日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廖進燈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
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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