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5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尹崇堯 ,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棠,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當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玉山商業│108年6月│500,000元│NS0000000│││保險股份│銀行城東│19日│││││有限公司│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