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18號聲請人 王群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健裕生技股份│105ND0000000-ND0000000│仟股│8│8000│││有限公司│││││├──┼──────┼───────────┼───┼──┼───┤│0002│健裕生技股份│105NE0000000-NE0000000│萬股│4│40000│││有限公司│││││├──┼──────┼───────────┼───┼──┼───┤│0003│健裕生技股份│105NX0000000│不定額│1│800│││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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