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獅子林大樓套房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明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氏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黎氏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黎氏蕙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路○○號6樓58室)。
三、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