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文正
薛雪香 薛雪敏 鈕啟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家鈞 、 薛坤紘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9,51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2,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地號│占用土地│面積│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占用面積)│├──┼─────┼─────┼─────────────┤│1703│編號A│55│1.左列合計:211平方公尺││├─────┼─────┤(計算式:55+11+68+36+24│││編號B│11│+17=211)││├─────┼─────┤2.170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編號C│68│方公尺39,000元││├─────┼─────┤3.占用基地價值8,229,000元(│││編號D、D1│36│計算式:39000×211=8229││├─────┼─────┤000)│││編號E、E1│24│││├─────┼─────┤│││編號G、G1│17││││、G2│││├──┼─────┼─────┼─────────────┤│1713│編號B│48│1.左列合計:107平方公尺││├─────┼─────┤2.171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編號G、G1│42│方公尺25,145元│││、G2││3.占用基地價值2,690,515元(││├─────┼─────┤計算式:25145×107=2690│││編號H│17│515)│├──┴─────┴─────┴─────────────┤│上列占用基地價值合計為10,919,515元(0000000+0000000=109││1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