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獅子林大樓套房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明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志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歐志成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參照)。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即事實發生之起源,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請求何種費用及計算方式)均應具體陳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