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張陳鈴珠 被告 張博雄
張博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9,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附表:
┌──────────────────────────────────────┐│地號:苗栗縣○○鎮○○○段○○○○號│├──┬───┬──────┬─────┬──────┬───┬───────┤│編號│被告│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主張應塗│原告之│價額││││(元/㎡)│(㎡)│銷登記之比例│應繼分│(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張博雄│2,100元│28,992.35│6865/298650│1/4│349,881元│├──┼───┼──────┼─────┼──────┼───┼───────┤│2│張博富│2,100元│28,992.35│6865/298650│1/4│349,881元│├──┼───┴──────┴─────┴──────┴───┼───────┤│合計││699,7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