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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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2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張廷宏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廷宏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每星期一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廷宏(下稱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後,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每星期一至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報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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