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債權人 鍾九妹 債務人 羅佳羚羅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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