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注意事項:本裁定刊登新聞紙前請先核對裁定及附表內容有無錯誤,刊出後請再詳細校對,以免遺漏。
┌─────────────────────────────────────────────┐│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豈葳 │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10月10日│50,000元│R0000000│1598-2││││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002│ 許文恭 │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9月30日│5,500元│R0000000│702-9││││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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