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立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立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