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趙子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菸彈2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子傑所涉加重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菸彈2顆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異丙帕酯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業經行政院公告修正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業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該案為警查扣之菸彈2顆,經送鑑定含有異丙帕酯成分(2顆抽1,檢驗前毛重6.341公克、檢驗後毛重6.027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又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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