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鈞院以九十三年上訴字第四五六號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判決仍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0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0950027825號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