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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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上列上訴人與 吳芳瑜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9年2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萬5,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