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煙波庭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