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債權人 陳進華 債務人 陳勝因 債務人 粘春發 即健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勝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在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粘春發即健嘉企業社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支票背書人而對其請求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已逾上開七日期限始為提示,依上開法條,債權人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粘春發即健嘉企業社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即退票日)│├──┼───┼─────┼─────┼───────┼──────┤│001│陳勝因│143,770元│NJ0000000│100年12月31日│101年1月2日│├──┼───┼─────┼─────┼───────┼──────┤│002│陳勝因│143,300元│NJ0000000│100年12月31日│101年2月3日│├──┼───┼─────┼─────┼───────┼──────┤│003│陳勝因│146,000元│NJ0000000│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004│陳勝因│152,700元│NJ0000000│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