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武盛具保人高金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厄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審訴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金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朱武盛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914號),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由具保人高金珠於民國100年9月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朱武盛因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逃匿,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2號案件通緝在案,另經本院命具保人高金珠偕同被告朱武盛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1年3月
6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可稽;又被告朱武盛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朱武盛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高金珠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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