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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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陳邵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方秀貞┌───────────────────────────┐│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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