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孫林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五、按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
六、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前積欠亞太商業銀行債務,後因亞太商業銀行將債權移轉,輾轉現由債權人受讓該筆債權,尚有本金547,5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遂聲請對債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因其上已明確記載「執行名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8420號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票字第4841號民事裁定」,本院遂於110年7月19日以南院武非午110司促第16946號函通知債權人補正提出該前開兩份執行名義影本,另說明何以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並提出相關法律依據。債權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僅具狀表示「若不是鈞院提示,聲請人不知尚有執行名義......聲請人依借貸法律關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有據」云云。惟本筆債務既已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依當時有效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確定之支付命令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債權,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綜上,本件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准許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