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威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83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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