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甲○○彰化縣芳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2,87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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