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四號(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詳如附表所載,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附表編號貳之罪,詳如附表所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附表編號肆之罪,詳如附表所載,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壹、貳、肆之罪與附表所列編號參、伍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如附表編號1、2、4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3、5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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