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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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之利率為若干。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