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4年2月6、7日下午某時,在新竹縣芎林鄉下山村2鄰下山19號住處附近,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遭人置於該處,為離原所有人持有之物(該輛機車含車牌,均係甲○○所有,於82年12月2日9時許,在新竹縣芎林鄉芎林村吉利車行前失竊,機車未尋獲,而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則遭行竊之人棄置於該處),因思及自有機車車牌已因違規為警查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面車牌侵吞入己,旋即於94年2月9日上午不詳時間,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號0000
000號重型機車上,嗣於同年月14日17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前,當場為警查獲其使用上開車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乙○○自白犯罪情節。
(二)被害人甲○○指述失竊機車含車牌等情節。
(三)被害人甲○○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承辦員警偵查報告。
(五)贓物相片4張。
(六)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表(車號0000000號)。
(七)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車號0000000號)。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前於86年、92年間,分別因竊盜案件、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經本院簡易庭分別以86年度竹簡字第
271號判決、92年度竹簡字第241號判決各判處罰金5000元、3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雖不構成累犯,但足稽其素行不佳,其因貪圖私欲,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車牌目的係為供己所騎乘之機車使用,已使得被害人回復原持有狀態途生周折,幸被告並未用以犯罪,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劉兆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