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6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判決書附表編號二利息計算期間欄之計息期間,更正為自「94年10月20日」起算云云,惟查:該附表編號二利息計算期間欄之計息期間自「95年10月20日」起算係依聲請人起訴狀附表所載繕打,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