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5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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