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5號上訴人樂善寺法定代理人 褚建安 被上訴人永福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