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29號附民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利明猷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附民被告 盧嘉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盧嘉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