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劉彥君 律師
謝旻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凱本案犯行業經法院判決,且被告於本案中均已自白,並無串證之虞,被告需照顧家中經濟及年邁而生活無法自理之祖母,請求可以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張智凱所為運輸第一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57號判決在案,並將判決書送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經被告及辯護人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而於113年2月26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關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權審究。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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