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詹政茂
詹燕萍 詹朝蔚 詹朝清 詹吳秀慎 詹朝皓 前列詹政茂、詹燕萍、詹朝蔚、詹朝清、詹吳秀慎、詹朝皓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佩霏 被告 詹萬清 訴訟代理人 詹智鈞 被告 詹文義
送達地址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之0號訴訟代理人 詹勳明 被告 詹炳煌 訴訟代理人 詹馥瑜 被告 詹桂竹
林寶玉 詹燈耀 被告 詹永州
詹萣豐 詹宏毅 詹永程 兼詹宏毅、詹永程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志生 被告 詹燈權 (即 詹榮昌 之繼承人)
詹瓊耀 (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宮安 (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詹瑞 (即詹榮昌之繼承人)
陳春明 (即詹榮昌即 陳詹招治 之繼承人)
陳秋雲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秋圓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之繼承人)
陳金燦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 陳彩霞 之繼承人)
陳奕達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陳依珊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陳彩霞之繼承人)
呂羽雙 (即詹榮昌即陳詹招治即 陳秋蘭 之繼承人)
詹志生
詹哲瑋 (即 詹永銘 之繼承人)兼詹哲瑋訴訟代理人 詹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宣判,因土地複丈成果圖作業問題需時一個月,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10時分履勘現場重測被告詹萬清主張之分割方案,及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