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楊崇欣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張有 、 李正輝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更正本件正確相對人,相對人應為不動產現所有權人。
(二)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並補提附表。(附表應含完整土地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三)確認聲請人之身份證字號,併具狀更正。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