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8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佳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