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瑞彬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瑞彬業於民國106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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