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 王靖凌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陳麗容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9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九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庭訊期間,原告陳述撤回訴訟原因及原告同意和解,並未記載於庭訊筆錄中,僅存在於開庭錄音檔中,故有調閱複製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9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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