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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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陳健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健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債務人陳健一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業經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更生事件卷(下稱更生聲請卷)及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
4號更生事件卷(下稱更生執行卷),查核無訛。次查,本院於106年12月20日公告債權表並於同日發函命債務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見更生執行卷第86頁)。惟債務人於107年1月3日提出中山醫學大學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更生執行卷第100頁)並陳報日前遭醫師診斷為肺惡性腫瘤(肺癌末期),僅能化學治療延長壽命,其現正接受化學治療,無法工作,故不知如何提出更生方案等語(見更生執行卷第99頁)。是債務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縱使提出亦無履行之可能,爰依首開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卷第12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見更生聲請卷第27至29頁)及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9月8日全球壽(客)字第1060908010號函(見更生聲請卷第44至45頁)所載,其財產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應有部分32分之1之土地及全球人壽有效保單2份。上開土地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00元計算,現值約1萬2,778元【計算式:141×2,90
0×1/32=12,778】。而上開保單試算106年8月30日解約可領回之金額約6,467元。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