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目前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4年9月11日│94年7月間至94年9月13│94年5月7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87號│94年度偵字第1489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94年度訴字第354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94年12月23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60號│94年度訴字第35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4月17日│95年1月16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4400號│95年度執字第4400號│95年度執字第17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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