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債權人 徐聖忠 債權人 徐聖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榮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台端提出之 徐山 下繼承系統表所示,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尚有徐梁月女)。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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